【摘要】患者杨某某因体检发现双侧甲状腺肿物一周余入住x大附一院治疗,根据术中所见及快速病理决定具体手术方式,若为恶性,则需扩大手术范围,行根治术。术中右侧甲状腺中部一个2.5mm*1.3mm肿块取下送快速病理显示:右甲状腺乳头状癌。遂将左侧次全切加峡部切除。2019年5月31日法院判决,医方手术不规范,未将患者右侧甲状腺按根治要求切除。对原告杨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1700.7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损害结果, 甲状腺癌,根治术
一.引言
双侧甲状腺癌手术不规范,未将右甲状腺按根治要求切除,导致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杨某某与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508民初1967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5年10月16日,患者杨某某因“体检发现双侧甲状腺肿物一周余”入住x大附一院治疗,入院诊断:甲状腺肿物。入院后诊疗计划: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尽早手术。10月18日,患者杨某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被告知,根据术中所见及快速病理决定具体手术方式,若为恶性,则需扩大手术范围,行根治术。
(二)2015年10月19日,术中将右侧甲状腺中部一个2.5mm*1.3mm肿块取下送快速病理显示:(右甲状腺)乳头状癌。遂将左侧次全切加峡部切除,送常规病理。2015年10月21日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右甲状腺乳头状癌,(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直径0.1厘米),(峡部甲状腺)未见癌累计。
(三)2015年12月3日A医院核医学科SPECTCT检查报告诊断意见:甲状腺术后,右侧甲状腺形态基本完整,左侧甲状腺区见残余组织。2016年8月1日,患者杨某某因“甲状腺癌术后9月见颈部淋巴结转移”入住A医院,行喉返神经探查术、甲状腺癌根治术。2016年11月14日患者因“二次甲癌术后3月余,拟行同位素治疗”至B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1月23日出院。
三.裁判结果
(一)患者杨某某由被告x大附一院行甲状腺癌根治术,未将其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后又见颈部淋巴结转移,原告杨某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本案中,本院对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明确医方的过错造成了患者二次手术的痛苦和诊疗费用,两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院结合该鉴定意见确定的医患双方的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因素,确定被告x大附一院对原告杨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为41700.7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因被告未尽积极诊疗义务,导致对原告所行甲状腺根治术不成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1.关于责任比例,根据鉴定意见,医方承担次要以上同等以下责任,所以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40%。2.关于具体的费用,针对医疗费,被告仅认可86389.92元,此外还应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原告没有构成残疾,所以不予认可;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原告的收入并未因疾病的诊治而减少,所以不予认可。
(三)医疗鉴定意见:根据现有资料,x大附一院对患者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x大附一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术后9月左右至A医院行“喉返神经探查术、甲状腺癌根治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过错增加了患者二次手术的痛苦和诊疗费用。鉴于甲状腺手术时,即使是甲状腺全切除,也难以避免部分甲腺组织残留,且患者二次手术主要系“甲状腺恶性肿瘤术后颈部淋巴结转移”,结合甲状腺乳头状癌生物学特性等综合分析,认为医方诊疗过错对患者二次手术的原因力为次要-同等原因(次要以上、同等以下)。患者(被鉴定人)杨某某因二次手术所需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30日。
(四)法院观点:医方手术不规范,未将患者右侧甲状腺按根治要求切除。术后多家医院数次影像学及超声检查结果、A医院手术记录和病理诊断报告,均证实医方手术手术时未将患者右侧甲状腺切除完整。医方的手术记录记录不详细,尤其是不能体现术中快速病理结果回报后医方对右侧甲状腺的具体处理方式及淋巴结探查情况。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